(2017)陕07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志千诉被告洋县兴达养殖场、梁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千,洋县兴达养殖场,梁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24号原告:马志千,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洋县兴达养殖场,住地所:洋县龙亭镇老君村。被告:梁小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千诉被告洋县兴达养殖场、梁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梁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