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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双艳与肃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艳,肃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6行初4号原告冯双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白学文,男,职务局长。原告冯双艳与被告肃宁县公安局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 芳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