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双艳与肃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艳,肃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6行初4号原告冯双艳,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白学文,男,职务局长。原告冯双艳与被告肃宁县公安局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 芳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