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彬先、柳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先,柳香英,赵柳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王彬先,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柳香英,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柳元,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彬先与柳香英、赵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柳香英、赵柳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欠款122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相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香英、赵柳元存款122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