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恢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桐梓县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梓县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恢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梓县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汇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西支行的存款957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账号:22240220012011000188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