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中军与姜世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军,姜世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638号原告:田中军,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姜世利,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原告田中军与被告姜世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田中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军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田中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国堂审 判 员 白 羽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天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