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纪昌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611号吴纪昌:你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50000.00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