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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吕凤燕与姜艳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81执恢41号本院执行的吕凤燕申请姜艳杰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梅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艳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吕凤燕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执行和解,并且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吉0581执恢41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支取并认可,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