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仕林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37号被执行人苏仕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2016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苏仕林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仕林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苏仕林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苏仕林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仕林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苏仕林所在地社区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苏仕林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苏仕林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