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耀申请认定刘春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耀,刘春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44号申请人:刘耀,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刘春林,男,汉族,1955年2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刘冬林(系刘春林之兄),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刘耀申请认定刘春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耀称,被申请人刘春林于2014年8月份中风,××,现已神志不清,丧失语言能力,生活起居均要他人照料,故申请宣告刘春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刘冬林称,申请人刘耀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认定刘春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耀系被申请人刘春林之子。在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刘耀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刘春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4月25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春林系血管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耀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刘春林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春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莞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