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方明、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方明,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方明,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101号。法定代表人:张进昌。杨方明与广西南宁聚胜万合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466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