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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水平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水平,尹作云,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6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艺波路1号。法定代表人左顺娇,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作云,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审第三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丁克勤,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冯洁,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李水平、尹作云以及原审第三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洁股权质押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淑云审判员  魏天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开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