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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昌强与廖太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强,廖太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06号原告:张昌强,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太沁,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强诉被告廖太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张昌强。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