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昌强与廖太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强,廖太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306号原告:张昌强,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太沁,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强诉被告廖太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昌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张昌强。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