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蓓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529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被告:徐蓓蕾,女,成年,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异书 记 员 尹成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