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储春叶与王刘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春叶,王刘继,储春叶,王刘继,储春叶,王刘继,储春叶,王刘继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793号原告:储春叶,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王刘继,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春叶与被告王刘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储春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储春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春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储春叶负担。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滔代书记员 储梦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