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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传富、蒋文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传富,绰号“三坏子”,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文华,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无为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程千珍,女,1950年6月24日出生于无为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底至4月11日,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伙同程千牛在本区汤沟镇程拐村蒋文华家门前的水泥地坪上开设赌场,以“干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收取抽头费8200余元,其中被告人赵传富分得3500元,被告人蒋文华分得2000元,程千牛分得1500元,剩余1200元用于购买损坏的桌子打算赔给蒋文华;被告人程千珍通过上小票和筹码从中获利约35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传富具有前科、坦白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文华具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程千珍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传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蒋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程千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传富先后邀集被告人蒋文华、程千珍开设赌场,后程千牛(另案处理)知道此事后主动要求加入。同年3月底至4月11日,被告人赵传富、程千珍伙同程千牛在本区汤沟镇程拐村被告人蒋文华家门前的水泥地坪上开设赌场,以“干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为赌场提供桌子。其中,被告人赵传富负责望风,被告人蒋文华负责提供开水、场地,被告人程千珍负责上小票和筹码,程千牛负责照看赌场上的抽头钱,每场参赌人数达十几至二十几人,共收取抽头费8200余元,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和程千牛分别分得3500元、2000元、1500元,剩余1200元用于购买被损坏的桌子,另被告人程千珍通过上小票和筹码从中获利约3500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赵传富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同日被告人蒋文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程千珍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传富退出上述用于购买被损坏的桌子的赃款1200元,被告人蒋文华、程千珍分别退出全部所得赃款2000元、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扣押的自制筹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束某、胡某、米某、吴某、齐某、程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的供述、同案人程千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程千珍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传富、蒋文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千珍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退出全部或部分赃款,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传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传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文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程千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违法所得670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自制筹码45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众群书 记 员  黄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