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宋文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74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宋文忠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提出保全申请,在2017年5月3日撤销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余额不足,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民初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元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