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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金凤与六盘水民大中医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凤,六盘水民大中医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38号原告:周金凤,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民大中医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94821A。法定代表人:王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凤与被告六盘水民大中医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凤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周金凤负担。审判员 安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彩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