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贡晓霞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贡晓霞,黑龙江方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沃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财保51号申请人:贡晓霞,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集良街7号2单元7楼1门。被申请人:黑龙江方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光,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沃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康顺街3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军林,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厦25层。法定代表人:吴俊高,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马玉振,男,194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107号。申请人贡晓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方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沃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玉振银行存款和所有的房产档案及股权予以冻结、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贡晓霞、闫宏博用其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贡晓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方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沃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玉振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方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沃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玉振所有的房产档案;三、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黑龙江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四、查封担保人贡晓霞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大道618号松浦观江城A区19号楼1单元21层2号【证号黑(2017)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00874号】房产档案;五、查封担保人闫宏博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大道618号松浦观江城A区27号楼3单元13层1号(证号哈房权证松字第001530**号)房产档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贡晓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常纪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