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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丽、江牛与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江牛,孙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异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丽,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江牛,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孙海平,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江牛与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江牛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海平名下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黄海西路文峰财富广场4幢3-3××室房产采取了司法拍卖措施并拟定了资金分配方案,现王丽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丽称,其为被执行人的他案债权人,法院对案涉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时未通知其本人,不符合程序;案涉房产的拍卖价低于市场价,拍卖价偏低。本院查明,评估公司受本院委托后于2016年12月12日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估价为594800元,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该评估结果无异议。2017年2月9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起拍价为416360元,3月13日,经过6次延时、31轮竞买,案涉房产以566360元成交,4月5日本院就拍卖后的资金形成了分配方案。本院认为,案涉房产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有足够时间、足够信息的公开告知,任何意向竞买者均可参与公平竞价;异议人为他案普通债权人,并非优先购买权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需将拍卖信息通知所有债权人。案涉房产市场价值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予认可,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价过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拍卖成交价不能低于市场价,网络司法拍卖也有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和变卖环节,案涉房产起拍价由本院参照评估价依法确定,拍卖过程中各竞买人积极竞价,并最终成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新宇代理审判员  曹 俊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