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叶华荣与告吴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荣,告吴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61号原告叶华荣,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告告吴忠福,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原告叶华荣与被告吴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忠福经公告传唤,现公告期限满,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元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人民币,讲好借期6个月的,可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且现在不明去向,无法与之联系。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尽快还清借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的证据:1、原告叶华荣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事实;3、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吴忠福未做任何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8日,被告吴忠福因需资金周转,遂找到原告,向其借款7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的一张7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期为6个月,月利息1.5%,于2015年8月8日还清本息,可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6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原告具状本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还的6000元是本金,且利息主张只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吴忠福向原告叶华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然而,被告在原告催收下只偿还了6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动认可被告还的是本金及利息主张按银行利息,原告有权放弃对自己有得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华荣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元月8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叶华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濮有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