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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执行楚言言、段清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楚言言,段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1372号申请人执行楚言言,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段清涛,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楚言言与段清涛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段清涛财产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段清涛在服刑中无能力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花审判员  XX西审判员  万方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