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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768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舒文军,厂长。被申请人: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本庆,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账号16×××XX的存款。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东营市永昌密封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账号16×××XX的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金马不锈钢制品厂负担。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