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观顺与朱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观顺,朱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观顺,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系张观顺之妻),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正,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张观顺因与被申请人朱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观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具备了债权凭证的所有基本要素,无论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倍偿还”承诺是否有效,都不能推翻其收到申请人所借5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还要求申请人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来源后,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未能秉持公正立场,偏袒被申请人。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张观顺仅依据朱正书写的“承诺书”提起诉讼,朱正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一审法院要求张观顺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实际交付,并无不当。张观顺在一、二审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交付,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观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两审法院偏袒朱正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观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