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董长征、马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长征,马守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435号原告: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工业园16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2131532B。法定代表人:杨雪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晓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源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征,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马守荣,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居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征、马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缴纳817元(原告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