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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1274石小华与王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小华,王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小华,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龙,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上诉人石小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小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