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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明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亮,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2015年12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0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0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执行逮捕。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亮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跃杰、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明亮到许昌市瑞祥路思逸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姜某的红色王野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1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明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赵明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明亮到许昌市瑞祥路思逸网吧门前将被害人姜某的红色王野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明亮盗窃一案,由被害人姜某报案至许昌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该局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侦查。2、被告人赵明亮供述了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赵明亮在许昌市瑞祥路东头一家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王野牌红色踏板电动车的事实。3、被害人姜某陈述了2016年6月28日10时许,发现其停放在瑞祥路思逸网吧门口的王野牌红色踏板电动车丢失的事实。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赵明亮骑着一辆王野牌红色踏板电动车找吴某玩,并让吴某给其看管电动车,后公安民警将电动车扣押的事实。5、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扣押、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6、物证照片,证明被盗电动车的特征。7、被害人提供的购车手续、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许价认字(2016)2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171元。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明亮辨认出其盗窃电动车地点;证人吴某辨认出赵明亮是让其帮忙看管电动车的人。9、户籍证明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明亮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截图三张,证明被告人赵明亮盗窃电动车的过程。11、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3日23时,民警在七一路与凭心街交叉口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被盗车辆,经观察车主系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当民警上前进一步观察电动车情况时,该男子立即逃窜,民警遂将被告人赵明亮口头传唤至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12、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2016年11月30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将赵明亮涉嫌盗窃一案移送至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1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河南省南阳市监狱释放证明书一份,证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赵明亮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齐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