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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五星与李迎春、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五星,李迎春,冯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97号原告:冯五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口街道办高家沟村593号。被告:李迎春。被告:冯海燕。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冯五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五星撤回起诉。诉讼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祁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