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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秦红霞与陈朝勇、王进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霞,陈朝勇,王进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1号原告:秦红霞,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陈朝勇,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王进省,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原告秦红霞诉被告陈朝勇、王进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秦红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秦红霞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