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晋东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晋东,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泽州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晋东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晋E*****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国道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68KM+131M处(泽州县某某镇某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张晋东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晋东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经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晋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晋东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晋东的供述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张晋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晋东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晋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连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锐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