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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与李学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李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绵竹镇牡丹路456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3705-4。法定代表人:廖洪才,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强,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与李学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受理了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与李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系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两案执行款只需被执行人李学强共支付20万元,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和分公司自愿放弃71,034.00元及逾期利息和诉讼费3,074.50元;2、支付方式为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7万元,2016年3月29日前支付7万元,2017年3月29日前支付6万元。嗣后,被执行人李学强已分别按时自动履行了两案执行款共计20万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马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