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深圳市百世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林,深圳市百世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0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林,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世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路金民大厦2005,组织机构代码778771332。法定代表人贾中卫。上列申请执行人李建林诉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世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百世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建林支付工程款20692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8.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958元,已通知申请人来领取。另本院经向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倩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