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崇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华香、黄太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香,黄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崇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香,女,1969年12月生,汉族,崇义县人,崇义县铅厂镇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黄太明,男,1967年6月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华香与被执行人黄太明债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978.2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