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锅炉制造厂、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锅炉制造厂,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86号之二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住所地威海世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丁安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诉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法查封。申请人威海市锅炉制造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岛支行账户11×××32的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