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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龙彪与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庆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龙彪,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庆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786号原告陶龙彪,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周绪东,广东中熙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庆昌,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陶龙彪诉被告深圳市永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庆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龙彪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