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99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