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连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连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2民初577号 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峰,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 被告:王连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交付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