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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连忠与柴凤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连忠,柴凤玲,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连忠,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凤玲,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佐丽梅,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昌,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刘连忠因与被上诉人柴凤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柴凤玲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柴凤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刘连忠、张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柴凤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41元,减半收取2221元,保全费3020元由柴凤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刘连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李 昂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