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良庚与邝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庚,邝建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689号原告:张良庚,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邝建平,男,成年人,汉族,住英德市。原告张良庚与被告邝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良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工资欠款858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帮被告承包建房,结算后,余下工资当时说年底付清,结算单上也注明了,至今未付清,几年来原告经常打电话给被告,都不理不睬,现将被告写下的欠条予以作证。被告邝建平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做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邝建平及案外人梁彩龙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梅花路工地3900元、加油站工地4680元,共计858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梁彩龙也是被告的工人,其在结算单上签字是确认被告邝建平欠原告的数额,并非梁彩龙欠原告工钱,因此未起诉梁彩龙。另查明,双方结算后被告支付过2000元给原告,现仍欠款658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原告张良庚为被告邝建平做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邝建平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款,双方权利义务、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诉请主张被告支付欠款,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承认结算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并确认仍欠款为658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按实际欠款6580元予以支持。被告邝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建平欠原告张良庚658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良庚已预交),由被告邝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英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