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朝飞因与被申请人王红、侯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飞,王红,侯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50号申请人周朝飞,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王红,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侯利红,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郴州市五岭大道。申请人周朝飞因与被申请人王红、侯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红、侯利红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朝飞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款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朝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周朝飞名下账号。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红、侯利红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