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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狄双喜与陈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双喜,陈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双喜,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林,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经纪人协会经纪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木格,女,1977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科右前旗。上诉人狄双喜因与被上诉人陈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2221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狄双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狄双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0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上诉人狄双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