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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茹燕、彭晓庆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茹燕,彭晓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茹燕,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晓庆,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再审申请人王茹燕因与被申请人彭晓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299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茹燕申请再审称:彭晓庆和我原为广州协佳医院的同事,2015年3月,彭晓庆在饭局中了解到“帝金集团”的理财产品,后来主动委托我代其在“帝金集团”网站开户投资,所以我按照彭晓庆的委托向“帝金集团”支付了投资款。后来“帝金集团”出事,彭晓庆到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投资款。一、二审判决我向彭晓庆返还投资款,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茹燕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茹燕是否应对彭晓庆向其支付的款项承担返还责任。关于王茹燕与彭晓庆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王茹燕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彭晓庆委托投资“帝金集团”事务时,对“帝金集团”是否具备理财资质、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等没有审查清楚,明显具有重大过错,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彭晓庆对于其委托王茹燕投资的“帝金集团”也完全知晓,其对投资的“帝金集团”是否具备理财资质、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等亦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一、二审法院将上述审查义务认定由王茹燕承担,并判决王茹燕向彭晓庆偿还所有未归还的投资款,既不符合上述有偿委托合同的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亦不符合投资理财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定。综上,本案彭晓庆委托王茹燕投资“帝金集团”理财产品导致损失亦存在自身的过错,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判决受托人王茹燕承担彭晓庆的全部损失责任,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黄立嵘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