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元祥与高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元祥,高伟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元祥,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伟金,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再审申请人张元祥因与被申请人高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3民终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元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高伟金出售伪劣种子,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理应主动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涉嫌刑事犯罪,一、二审法院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终止民事审理,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撤销(2016)黑03民终266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元祥在被申请人高伟金处赊购化肥、农药等农业物资,双方签订了欠款合同,应认定欠款事实成立。申请人现称被申请人出售的是伪劣种子,但其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承认没有证据,也不提反诉,此次申请再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此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偿还欠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刑事犯罪,可持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综上,申请人张元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元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金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