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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徐嘉诚与佳木斯市第五中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诚,佳木斯市第五中学,佳木斯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04行初8号原告徐嘉诚,男,200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父亲),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佳木斯市第五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保卫路**号。法定代表人尹铁臣,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光道,佳木斯市第五中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佳木斯市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行政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付晓秋,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光道,佳木斯市第五中学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嘉诚诉被告佳木斯市第五中学、第三人佳木斯市教育局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以与佳木斯市第五中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喜诚承担。审 判 长  丁文博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人民陪审员  张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涵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