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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佳雪与冷龙龙、李绍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雪,冷龙龙,李绍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75号原告:李佳雪,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冷龙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绍楠,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佳雪诉被告冷龙龙、李绍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