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佳雪与冷龙龙、李绍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雪,冷龙龙,李绍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75号原告:李佳雪,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冷龙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绍楠,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佳雪诉被告冷龙龙、李绍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