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文清与白文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清,白文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408号原告:白文清,女,198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白文宝,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清诉被告白文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青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阿米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