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升红与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升红,周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21号原告:朱升红,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升红诉被告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升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升红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王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