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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升红与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升红,周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621号原告:朱升红,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升红诉被告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升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升红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王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