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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伟与谭忠弟、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谭忠弟,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方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谭忠弟,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徐清清,该公司总经理。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忠弟、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40.6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