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644号原告: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安勇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樊国全,董事长。原告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白春生代理审判员 白 彦人民陪审员 庄荣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欣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