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58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华,公司员工。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航宾,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依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和2017年3月14日依法委托鉴定。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