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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蔡红臣、蔡建国等与李晓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臣,蔡建国,白树青,李晓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028号原告蔡红臣,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蔡建国,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白树青,男,192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中,男,199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蔡红臣等人与被告李晓中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百度“”